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宜城市郑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执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建筑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郑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郑集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竣,郑集政府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集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宜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郑集政府偿还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工程款153923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郑集政府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建筑三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集政府至今仍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集政府所有的价值15392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集政府所有的价值153923元的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