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南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863701Q。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未自觉履行。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2021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2020)鄂10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6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0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中柱
审判员  张 星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