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3492号
原告:**家荣,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上诉,代为调查、提交证据,参与庭审,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湖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南环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81863701Q。
法定代表人:孙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翔,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为出庭应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本院受理原告**家荣诉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2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