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涂婷婷。
委托代理人:卢汉云,湖北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董事长。
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78024.19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鄂10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8日,本院以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灿
审判员 齐彬彬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薛欢
书记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