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民初81号
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东方大道。
诉讼代表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系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韩秀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天宝
书记员卢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