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0民初49号

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方大道。

代表人:谢守成,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卢汉云,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侧**号号。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堃,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568元,减半收取153784元,由原告荆州市鑫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诗新

审判员  王同军

审判员  范昌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