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417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C9LJU8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分乡场村八组。
经营者:尹献清,系该租赁站实际经营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亮,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系尹献清之子。
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739083521,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年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郭 红
审判员 洪辉云
审判员 刘忠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