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003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鄂10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0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