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邓俊芳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中民四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19)鄂10执恢2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及(2019)鄂10执恢21号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信息。2019年11月1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文明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本金666万元、利息49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灿
审判员  陈军
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宗诚
书记员黄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