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373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被告:莆田市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89383901N,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风办新塘居委会莲城南大道新世纪花苑11区商住楼A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艺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