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3581号
原告:***,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来,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嵊州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王银,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68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马仲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钦芳,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