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66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雷岗,嵊州市甘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颔娜,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平,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月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