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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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913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罗环路1888号1-3层。
法定代表人:金方亮。
被告:胡利东,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胡利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展宁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裘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