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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94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1967年6月29日出生,嵊州市长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23号。
法定代表人:金方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1968年5月17日出生,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颔娜,1993年4月27日出生,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一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杭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