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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4505号
原告:***,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雅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费乐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39号1幢第6层、第10层和第11层。
主要负责人:应继光。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负担。
审判员温宇明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