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3民初399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雅石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费乐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嵊州市水联管道承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