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剑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财保147号
申请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黄冈市保安工业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孙义华。
委托代理人:翟庆家,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剑锋。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洪广大酒店**
负责人:李勇刚。
申请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6,00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20118160000000391),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0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九路5号的一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07)第982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36,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钢
审判员  张静
审判员  刘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