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和美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704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南浦花园A座独单元4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团凤县。
湖北和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4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5.23元、***银行存款16,223.16元,共计17,138.39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07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和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50,001.00元,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债权17,138.39元,未执行标的为11,384,865.61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期限届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的,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704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邹志勇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廖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