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121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现经营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一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进,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孙义华,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 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