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1855XQ,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旺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何善霖,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保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何善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饶桂芳
审判员 易 俊
审判员 宋顺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