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2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鄞执民字第266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章学凯,总经理。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石建,职业不详,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苏保存,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章学凯,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住。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正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甬鄞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41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以(2014)甬鄞商初字第1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2幢207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228弄68号402室、被执行人石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水岸心境3幢5单元7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甬鄞执督字第1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保存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69弄37号9幢304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126弄226号27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2月13日,以(2014)甬鄞执督字第18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另,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屋均享有抵押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2幢207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55.11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占7.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东国用(2002)字第14751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44平方米,地号为0204090309)。
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228弄68号4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修、装饰,自行车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75.43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9.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国用(2007)第2303384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57平方米,地号为03-056-004-0208)。
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石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水岸心境3幢5单元7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147.51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27.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国用(2008)第2301629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42平方米,地号为03-017-001-0018)。
四、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苏保存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钱湖北路69弄37号9幢304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修、装饰,车棚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鄞房权证钟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107.22平方米,其中公用共有部位占12.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鄞国用(2004)第09-6878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40平方米,地号为09041694-9(304)]。
五、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126弄226号2701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证载建筑面积为167.5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3.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甬鄞国用(2010)第99-28260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39平方米,地号为09-18-002-06(060270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项宇龙
审判员卢树立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