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发布日期: 2015-05-26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甬海商初字第99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代表人:夏年炉。
委托代理人:茅迪群。
委托代理人:何卓君。
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学凯。
被告:***。
被告:章学凯。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被告: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恩位。
被告:刘冬春。
被告:严贤平。
被告:白国林。
被告:刘志科。
被告:陈颖。
被告:徐亚珍。
被告:童廷良。
被告:白振林。
被告:白志群。
被告:章国满。
被告:张亚贞。
被告:陈则英。
被告:仲科学。
被告:刘志。
被告:章巧妮。
被告***、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白国林、被告刘志科、被告陈颖、被告徐亚珍、被告童廷良、被告白振林、被告白志群、被告章国满、被告张亚贞、被告仲科学、被告刘志、被告章巧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耀军。
被告***、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白国林、被告刘志科、被告陈颖、被告徐亚珍、被告童廷良、被告白振林、被告白志群、被告章国满、被告张亚贞、被告仲科学、被告刘志、被告章巧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佳露。
被告:朱恩位。
被告:杨金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弘公司)、被告***、被告章学凯、被告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荣公司)、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白国林、被告刘志科、被告陈颖、被告徐亚珍、被告童廷良、被告白振林、被告白志群、被告章国满、被告张亚贞、被告陈则英、被告仲科学、被告刘志、被告章巧妮、被告朱恩位、被告杨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辰弘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75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复利计2727289.29元(暂算至2014年8月8日止,2014年8月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赔付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二、被告***、被告白国林、被告章学凯、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晨荣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的还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对被告辰弘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弄×号××室、××室、××室的房地产在12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号××室的房地产在1345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有权对被告白国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君悦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在412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在18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有权对被告刘冬春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室的房地产在26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有权对被告严贤平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长寿南路××弄××号××室的房地产在29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弄××号××室的房地产在28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永泰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在16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七、原告有权对被告刘志科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君悦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在394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八、原告有权对被告陈颖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号××室的房地产在9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九、原告有权对被告徐亚珍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号、××号、××号、××号、××号、××号的房地产在2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江东字第t20101000231号]在24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幢××室的房地产在5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原告有权对被告童廷良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在9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一、原告有权对被告白振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在12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二、原告有权对被告白志群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在12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三、原告有权对被告章国满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12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四、被告张亚贞、被告白志群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弄××号××室的房地产在25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五、原告有权对被告陈则英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甬江新区丹桂路××弄××号×幢××室的房地产在18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六、原告有权对被告仲科学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弄×号×幢××室的房地产在2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七、原告有权对被告刘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幢×号××室的房地产在25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八、原告有权对被告章巧妮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风格城事××号××室的房地产在28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十九、原告有权对被告朱恩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幢××号××室的房地产在18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十、原告有权对被告杨金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幢××室的房地产在25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辰弘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7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12月5日的利息为2965625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辰弘公司、被告***、被告章学凯、被告晨荣公司、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白国林、被告刘志科、被告陈颖、被告徐亚珍、被告童廷良、被告白振林、被告白志群、被告章国满、被告张亚贞、被告陈则英、被告仲科学、被告刘志、被告章巧妮、被告朱恩位、被告杨金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各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辰弘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20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辰弘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弄×号××室、××室、××室的三套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徐字(××)第××号、沪房地徐字(××)第××号、沪房地徐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20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9月7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徐201004011434的他项权证。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辰弘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23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辰弘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首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345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1年8月24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白国林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国林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8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14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白国林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23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国林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君悦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412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1年8月25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刘冬春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6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冬春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6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14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严贤平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6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严贤平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长寿南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9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4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严贤平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6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严贤平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8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4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严贤平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严贤平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永泰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6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4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刘志科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23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志科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君悦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394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1年8月2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颖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陈颖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9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徐亚珍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徐亚珍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号、××号、××号、××号、××号、××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00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徐亚珍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徐亚珍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4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徐亚珍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6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徐亚珍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9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童廷良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童廷良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9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白振林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振林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2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白志群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志群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2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章国满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5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章国满以其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5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8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张亚贞、被告白志群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6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张亚贞、被告白志群以其名下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鄞房中共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5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1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则英签订了编号(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陈则英以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甬江新村丹桂路××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科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800000元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1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甬江新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仲科学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仲科学以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0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刘志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志以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5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章巧妮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章巧妮以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风格城事××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8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7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鄞州区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朱恩位签订了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朱恩位以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18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0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杨金波签订编号为(2010)信银甬鄞最抵字第h617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杨金波以其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为抵押物,为原告自2010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2500000元的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0年1月14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原告取得了编号为甬房他证江东字第××号的他项权证。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自然人最保字第hc23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度为9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被告辰弘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白国林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自然人最保字第hc23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白国林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度为9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被告辰弘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白国林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章学凯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自然人最保字第hc23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章学凯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度为9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被告辰弘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章学凯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刘冬春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自然人最保字hc23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冬春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度为9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被告辰弘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刘冬春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严贤平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银甬鄞自然人最保字第hc23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严贤平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度为9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被告辰弘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严贤平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晨荣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1信甬鄞银最保字第h63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晨荣公司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期间向被告辰弘公司授信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等各类银行业务债权提供最高额度为95000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主债权总额10%内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当被告辰弘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晨荣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3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辰弘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3信甬鄞银贷字第130616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辰弘公司提供贷款本金4875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辰弘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被告辰弘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辰弘公司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48750000元的贷款。
2014年3月12日,被告辰弘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同意提前归还授信的函》,同意原告采取包括提前收回所有授信业务等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截至2014年12月5日,被告辰弘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8750000元、利息2965625元。
另查明: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有两笔债务,原告均已起诉至法院,案号为(2014)甬海商初字第987、988号。
又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5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87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4年12月5日的利息为2965625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白国林、被告章学凯、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还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白国林、被告章学凯、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弄×号××室、××室、××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徐字(××)第××号、沪房地徐字(××)第××号、沪房地徐字(××)第××号]、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首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白国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君悦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刘冬春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严贤平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长寿南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宁波市鄞州区永泰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刘志科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君悦花园×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陈颖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钟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徐亚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号、××号、××号、××号、××号、××号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39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童廷良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白振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白志群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章国满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四明中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下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张亚贞、被告白志群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弄××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鄞房中共字第××;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陈则英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甬江新村丹桂路××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科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仲科学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刘志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新天地东区×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章巧妮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风格城事××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鄞房权证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九、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朱恩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兰亭绿源小区××幢××号××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十、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杨金波名下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弄××号×幢××室的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东国用(××)字第××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00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05978元,由被告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章学凯、被告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刘冬春、被告严贤平、被告白国林、被告刘志科、被告陈颖、被告徐亚珍、被告童廷良、被告白振林、被告白志群、被告章国满、被告张亚贞、被告陈则英、被告仲科学、被告刘志、被告章巧妮、被告朱恩位、被告杨金波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柯织虹
代理审判员  黄卓娅
人民陪审员  徐菊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丁成明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