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代表人:夏年炉,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1815-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8672-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科,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童廷良,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章国满,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仲科学,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63,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章巧妮,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童廷良、***、***、章国满、***、***、仲科学、**、章巧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51765625元,并负担执行费119165.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
二、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七里垫看守所西南侧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庄春梅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