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611-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代表人:夏年炉。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
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曾用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微微。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钱明、*微微、***、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微微已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对其名下房产予以解封;此外被执行人***、***、*钱明名下房产已抵押,故暂时无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