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8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般若理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1815-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8672-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科,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童廷良,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章国满,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仲科学,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63,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章巧妮,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般若理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童廷良、***、***、章国满、***、***、仲科学、**、章巧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辰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2017年9月5日,买受人**以70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海市徐汇区,买受人郝颖以578.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海市徐汇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00弄8号401室、402室房地产的查封;
二、上海市徐汇区:沪房地徐字(2010)第014770号】归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海市徐汇区:沪房地徐字(2010)第014769号】归买受人郝颖(公民身份号码)所有;
三、买受人**、郝颖应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审判长***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