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25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静苑小区3幢街面3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716196.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9561.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1716196.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9561.9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慕凡苗木有限公司、宁波晨荣建设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浙0225执2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审判员*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