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16号楼204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郑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龙昌明。
本院在执行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