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慈溪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717号
原告:慈溪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前应路1208-1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9951390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长炯,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0493181H。
法定代表人:陆能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慈溪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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