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毕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慈执民字第675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树青,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毕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峰,该××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6757号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诉宁波毕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598672.3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甬慈执民字第67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