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55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35463X。
法定代表人:沈树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奔,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恒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于同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幸科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马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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