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字第56号
申请人:武定县隆翔建筑有限总公司,住所地:武定县城中山路,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定发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定县发窝乡分多村委会。
本院执行的武定县隆翔建筑有限总公司申请执行武定发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58565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9656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窝水电公司于2014年5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中的25815200元转付至楚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债权分配,现已分配完成,依照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武定县发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分配方案,申请人武定县隆翔建筑总公司共分配得拍卖款182600.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武执字第5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