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9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
被告:武定县隆翔建筑有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727313278A。
住所地:武定县。
被告:**有,男,汉族,住武定县。
被告:毕琼丽,女,汉族,住武定县。
原告***与被告武定县隆翔建筑有限总公司、**有、毕琼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定县隆翔建筑有限总公司、**有、毕琼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元,依法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艾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