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91执74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91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财产在19675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法官助理陈诚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