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1931号
原告安徽文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文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文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文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安徽文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韵东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