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初164号
原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永
审 判 员 代 奇
审 判 员 魏 宁
法官助理 岳 干
书 记 员 倪龙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