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4民初271号 原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公园社区水上乐园小别墅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103797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266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木消防公司)与被告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木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木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圣烨公司支付工程款22585000元及补偿金(利息)10508801元[2016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计1551天,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3月19日起以2258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补偿金(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合计33093801元;二、判令天木消防公司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4强清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边防对天木消防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同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负责对天木消防公司进行清算。2020年1月2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木消防公司破产,清算组在调查核实天木消防公司资产时发现圣烨公司拖欠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22585000元。天木消防公司与圣烨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圣烨公司将其开发的协和嘉苑中的消防和水电工发包给天木消防公司施工,工程款暂定25000000元,以实际工程决算审计价为准,已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天木消防公司向圣烨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圣烨公司在90日内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并在30日内支付核定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圣烨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补偿金至拖欠工程款付清为止,天木消防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1月17日,双方经决算核定工程款27200000元,圣烨公司仅支付4615000元,余款22585000元及利息未付。为维护天木消防公司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天木消防公司庭前根据清算评估报告中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中载明,圣烨公司拖欠工程款23385000元,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圣烨公司支付工程款23385000元及补偿金(利息)10881040.50元[2016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计1551天,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3月19日起以2338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补偿金(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合计34266040.50元。 圣烨公司辩称,2014年11月18日,圣烨公司与天木消防公司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金额暂定250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审计经双方签字确认总金额27200000元。圣烨公司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6日,共支付了37笔工程款合计13009740元,截至目前尚欠14190260元。圣烨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往来转账凭证已提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天木消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圣烨公司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民事裁定书、决定书,拟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 圣烨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2014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圣烨公司将其开发的“协和嘉苑”工程中的消防和水电工程发包给天木消防公司施工,工程款暂定25000000元,以实际工程决算审计价为准,已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天木消防公司向圣烨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圣烨公司在90天内审核并经双方确认,并在30内支付核定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0内支付,圣烨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补偿金,并特别约定以上拖欠的工程款直至付清为止,天木消防公司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圣烨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三组证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表,拟证明:2016年5月17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6年11月17日双方决算核定工程款为27200000元。 圣烨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四组证据,天木消防公司清算组会议记录2份,拟证明:天木消防公司与清算组对接负责人为***,天木消防公司实际控制人***告知2016年9月之前的账目全部遗失,清算组已于2019年9月7日告知提交圣烨公司的资产信息,但一直未提交。 圣烨公司质证意见:该组证据为天木消防公司与清算组之间内部的交接往来会议纪要,与圣烨公司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 第五组证据,天木消防公司清算评估报告及其中其他应收款评估明细表、安徽鑫海评估事务所情况说明,拟证明:经安徽鑫海评估事务所评估,圣烨公司拖欠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为23385000元,并已经过天木消防公司负责人***确认。 圣烨公司质证意见:该组证据为天木消防公司内部账目,与圣烨公司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为天木消防公司内部账目,且评估结果已超过使用有效期,未有圣烨公司确认,不予采信。 第六组证据,农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市分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广场路支行、招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交易明细各一份,拟证明:1.农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7月22日收到圣烨公司转入的100000元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收到的,非本案工程款。2.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于2012年12月31日收到圣烨公司转入的1500000元是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收到的,非本案工程款。且天木消防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转给圣烨公司3000000元,,证明双方除了工程款外存在大量其他资金往来,也反证圣烨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并不全是案涉工程款。3.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广场路支行收到的涉案两笔款项,天木消防公司又转账给圣烨公司3000000元,故圣烨公司提交的3000000元是不能认定的。4.天木消防公司和圣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通过银行交易明细可见多笔款项转入天木消防公司后又转给***,故交易明细中涉及的银行转账并不能证明就是案涉工程款。 圣烨公司质证意见:1.因天木消防公司先施工,后与圣烨公司签订合同,故100000元和1500000元两笔转款是双方合同签订之前圣烨公司给天木消防公司的预付款。2.3000000元转款圣烨公司没有作为已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向法院提交。3.天木消防公司收到案涉工程款后支付给其他人的款项与圣烨公司无关。4.对调取的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且调取的银行流水记录可与圣烨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核对,以确定圣烨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本院认证意见: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于2012年12月31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1500000元,2014年7月22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款100000元,因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10.1条约定,圣烨公司不提供工程预付款,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审核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上述转款时间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关于2016年1月28日、2017年6月14日圣烨公司分别向天木消防公司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路支行账户转入1400000元、268000元,转款用途为工程款,有天木消防公司出具收据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予以采纳。 圣烨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天木消防公司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圣烨公司主体资格。 天木消防公司质证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付款凭证37份,拟证明:2012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6日,圣烨公司支付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13009740元,余款14190260元至今未付。 天木消防公司质证意见:对该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1.关于30份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或客户专用回单的三性均不认可,是银行收支的原始凭单,用来与银行账单对账的,会存在退单的情况,所以圣烨公司30份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或客户专用回单并不能证明钱已转入天木消防公司账户。结合天木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2016年9月之前的转账记录均查询不到,故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天木消防公司收到相应的款项。2.关于收据,对三性均不认可。圣烨公司提交的收据中有8份是天木消防公司先出具收据后圣烨公司转账,如2016年2月21日的收据,客户专用回单是2016年3月31日,收据竟然比转账记录提前了一个月出具,明显不符合正常商业交易习惯,2017年6月14日出具的收据为330000元,但当日的客户专用回单是62000元,收据数额与转账记录明显不符。天木消防公司与圣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故不能核实收据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天木消防公司收到这些款项。3.2019年1月16日***通过招商银行转账5000元,与天木消防公司无关。4.对《协和嘉苑工程后期扣款》的三性均不认可,没有天木消防公司的盖章确认。5.关于房屋认购书、收据等3份房款抵充工程款的证据,均为现金,真实性无法核实。综上所述,结合圣烨公司提交的所有支付凭证最迟系2019年1月,而安徽鑫海评估事务所提交的清算评估报告是2019年7月,评估报告依法没有审计出圣烨公司已支付的上述款项,故天木消防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1.对银行电子转款凭证或客户专用回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因该组涉银行转账的收据出具日期均比银行转账日期提前或者同一天,且收据金额与银行转账金额相吻合,对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5000元,备注为车辆保险,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4.《协和嘉苑工程后期扣款》系圣烨公司单方制作,天木消防公司未予确认,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不予采纳。5.对协和嘉苑房屋认购书、圣烨公司收据、天木消防公司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18日,圣烨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天木消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协和嘉苑工程。……1.4工程范围(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消防验收):乙方按照甲方委托该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消防工程内容及部分水电进行施工,具体施工范围如下:1.防排烟系统,正压通风系统(含地下室通风);2.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含泵房安装、含室外管网);3.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4.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系统;5.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6.水电工程。第4条合同价款4.1金额(大写):暂定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25000000元,以实际工程决算审计价为准),不含消防部门要求的电气检测、消防检测验收费用。第10条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0.1工程预付款。甲方不提供工程预付款。10.2工程量的确认10.2.1乙方按月应向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工程量计算书,提交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日,超过此时限并入下个月进行计量……10.3工程进度款支付10.3.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向甲方报当月进度。甲方在接到上述报表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进行计价,并将审核计价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10.3.3已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90天内进行审核完毕并经双方确认,逾期视为默认乙方所报决算金额,并在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核准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0天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天木消防公司对上述工程进行了施工。2016年5月17日,案涉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2016年11月17日,案涉工程经双方决算金额为27200000元。因圣烨公司拖欠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引发纠纷。 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情况: 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3733账户2015年1月5日转款500000元,2015年2月13日转账500000元,2015年3月3日转账1500000元,2015年4月14日转账500000元,2016年1月25日转账100000元,2016年2月29日转账100000元。 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号5549××××0106账户2015年8月25日转账200000元,2015年9月25日转账400000元,2015年12月18日转账265000元,2016年3月17日转账300000元,2016年3月21日转账100000元,2016年3月31日转账100000元,2016年4月7日转账100000元,2016年5月13日转账100000元,2016年6月16日转账280000元,2016年9月9日转账100000元,2016年9月12日转账270000元,2016年11月16日转账5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转账250000元,2017年1月17日转账1500000元,2017年9月19日转账370000元。 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营业部账号9340××××0101账户2016年4月26日转账630000元,2016年7月18日转账50000元,2016年10月19日转账50000元,2017年4月18日转账44000元。 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名下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路支行账号2000××××0059账户2016年1月28日转账1400000元,2017年6月14日转入268000元。 圣烨公司2017年1月3日向天木消防公司名下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67账户转账50000元。 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清溪路支行账号1887××××4936账户2017年5月5日转账2000000元,2017年6月14日转账62000元。 圣烨公司以开发的协和嘉苑房产冲抵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情况: 2016年8月26日,***与圣烨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圣烨公司开发的协和嘉苑1栋1005室房屋。圣烨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入账日期:2016年8月26日交款单位:***收款方式:现金、POS、冲账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仟元整¥205000收款事由:1#1005房款(现金:50000、POS:5000、冲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经办方单位盖章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天木消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淮南圣烨置业公司代付田家庵区元九建材商店材料款计壹拾伍万整(150000.00)。此款用于抵扣协和嘉苑1#楼1005室的建筑房款。此据收款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8月26日同意***2016-8-26”。 2016年8月30日,***与圣烨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圣烨公司开发的协和嘉苑3栋1901室房屋。圣烨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入账日期:2016年8月30日交款单位:***收款方式:现金、冲账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零伍佰柒拾叁元¥240573收款事由:3#1901自付款(现金573元,冲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经办***单位盖章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天木消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淮南圣烨置业公司代付安徽四惠电缆有限公司材料款计贰拾肆万整(240000.00)。此款用于抵扣协和嘉苑3#楼1901室的建筑房款。此据收款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8月30日同意***2016-8-30”。 2017年2月13日,***与圣烨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购买圣烨公司开发的协和嘉苑1栋2601室房屋。圣烨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入账日期:2017年2月13日交款单位:***收款方式:冲账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收款事由:1#2601定房款(冲抵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经办***单位盖章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天木消防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淮南圣烨置业公司消防工程款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00).请圣烨公司将此款抵扣***购买协和嘉苑1#楼2601室的房款。(面积:55.06平方)此据!收款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2月8日”。天木消防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入账日期:2017年2月8日交款单位: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收款方式:抵房款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捌仟元整¥218000收款事由:消防工程款单位盖章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天木消防公司要求圣烨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3385000元及补偿金(利息)10881040.50元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二、天木消防公司请求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根据已查明事实,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暂定价为25000000元,以实际工程决算审计价为准。2016年11月17日,案涉工程经双方决算金额为27200000元。天木消防公司与圣烨公司对此均予以认可,故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7200000元。 关于圣烨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圣烨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双方确认决算金额,并在30日内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支付至工程结算核准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0天内支付。2016年11月17日,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72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圣烨公司应从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天木消防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核准总价款的95%,即截至2016年12月17日,圣烨公司应向天木消防公司支付25840000元(27200000元×95%=25840000元)。 2016年12月17日之前,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共计7595000元(500000元+500000元+1500000元+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400000元+265000元+3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80000元+100000元+270000元+50000元+630000元+50000元+50000元+1400000元=7595000元);圣烨公司通过以房冲抵支付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合计390000元(150000元+240000元=390000元),合计7985000元(7595000元+390000元=7985000元)。2016年12月17日之后,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3194000元(250000元+150000元+370000元+44000元+268000元+50000元+2000000元+62000元=3194000元);圣烨公司通过以房冲抵支付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218000元,合计3412000元。因此,圣烨公司拖欠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14443000元(25840000元-7985000元-3412000元=14443000元)。 关于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应退还质保金数额。根据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10天内,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5%的质保金。因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质保期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依照上述规定,故案涉消防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6年5月17日,案涉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故圣烨公司应在2018年5月17日之后10日内向天木消防公司支付余下5%质保金。故2018年5月27日,圣烨公司应支付天木消防公司质保金1360000元(27200000元×5%=1360000元)。 综上所述,圣烨公司拖欠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5803000元(14443000元+1360000元=15803000元)。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合同中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未作约定,依照上述规定,结合天木消防公司诉请,截至2016年12月17日,圣烨公司应付工程款17855000元(25840000元-7985000元=17855000元),利息应从2016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利息为6383.77元(17855000元×4.35%/年÷365天×3天=6383.77元)。2016年12月20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250000元,欠付工程款17605000元(17855000元-250000元=17605000元)应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1月3日利息为29373.82元(17605000元×4.35%/年÷365天×14天=29373.82元)。2017年1月3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50000元,欠付工程款17555000元(17605000元-50000元=17555000元)应从2017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1月17日利息为29290.40元(17555000元×4.35%/年÷365天×14天=29290.40元)。2017年1月17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150000元,欠付工程款17405000元(17555000元-150000元=17405000元)应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2月13日利息为56005.95元(17405000元×4.35%/年÷365天×27天=56005.95元)。2017年2月13日,圣烨公司以房冲抵天木消防公司工程款218000元,欠付17187000元(17405000元-218000元=17187000元)应从2017年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4月18日利息为131092.08元(17187000元×4.35%/年÷365天×64天=131092.08元)。2017年4月18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44000元,欠付工程款17143000元(17187000元-44000元=17143000元)应从2017年4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5月5日利息为34732.19元(17143000元×4.35%/年÷365天×17天=34732.19元)。2017年5月5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2000000元,欠付工程款15143000元(17143000元-2000000元=15143000元)应从2017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6月14日利息为72188.55元(15143000元×4.35%/年÷365天×40天=72188.55元)。2017年6月14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330000元(268000元+62000元=330000元),欠付工程款14813000元(15143000元-330000元=14813000元)应从2017年6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2017年9月19日利息为171242.34元(14813000元×4.35%/年÷365天×97天=171242.34元)。2017年9月19日,圣烨公司向天木消防公司转账370000元,欠付工程款14443000元(14813000元-370000元=14443000元)应从2017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2021年3月18日利息为2398329.40元(14443000元×4.75%/年÷365天×1276天=2398329.40元)。以上利息合计为2928638.50元(6383.77元+29373.82元+29290.40元+56005.95元+131092.08元+34732.19元+72188.55元+171242.34元+2398329.40元=2928638.50元)。欠付质保金1360000元应从2018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至2021年3月18日利息为181410.96元(1360000元×4.75%/年÷365天×1025天=181410.96元)。天木消防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三计息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利息合计为3110049.46元(2928638.50元+181410.96元=3110049.46元)。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依照上述规定,天木消防公司对圣烨公司拖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天木消防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803000元; 二、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110049.46元(自2021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工程款15803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息4.3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30.20元,由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333.96元,由淮南圣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69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