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公园社区水上乐园小别墅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103797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2020)皖040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18元,减半收取215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