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初8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绿城花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89511228。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T3-3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203797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淮南支行)与***、***、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木消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偿还贷款本金3475451.42元,利息34253.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9日,后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承担律师费50000元;3.判令天木消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以其抵押的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滨路北侧第一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107、116、131、132、145、146、164、165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浦发银行淮南支行有权就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尝。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与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签订《个人授信合同》,约定: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给予***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600万元,有效期为20年,共同还款人为***。同日,***、***与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贷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期间为2017年1月24日起至2037年1月24日止,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按5.88%计算,***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同时,***、***与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提供涉案房屋对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天木消防亦与浦发银行淮南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淮南支行及时足额的向***支付了上述借款,但***却多次逾期还款乃至长期拖欠还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浦发银行淮南支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合同到期以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4日受理了天木消防的破产申请并已确定了破产管理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于2020年2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其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其起诉要求天木消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对安徽天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