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9民初320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龙泉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董斌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6.36元,减半收取计5,408.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腾    丽    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古丽妮尕尔·艾买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