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5民初1046号
原告: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绍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董斌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法定代表人:牛健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2.26元,减半收取计1,751.13元,由新疆崇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