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4民初174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龙泉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欣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北路宏盛大酒店425号房间。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欣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欣源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55元,减半收取为3,9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阿依古丽亚森
书 记 员 赵 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