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4民初173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新疆双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龙泉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欣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北路宏盛大酒店425号房间。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欣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欣源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为4,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娜迪热** 书 记 员 毛 倩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