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2民初1613号
原告:许开起,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龙泉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开起与被告***、新疆开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许开起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开起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开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计306.25元,由许开起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