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乳山口镇改造夼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财保10号 申请人: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166773134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乳山市乳山口镇改造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改造夼村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8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80000元范围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乳山市乳山口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托管资金。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