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乳山市乳山口镇蛎子咀村村民委员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93号 申请人: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乳山口镇蛎子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蛎子咀村。 法代表人:**,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在239113.47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39113.47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名称:乳山市乳山口镇农村财务管理服中心,开户行: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口支行,账号:9100××××7527)。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自查封之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7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财保393号 申请人: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乳山市乳山口镇蛎子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蛎子咀村。 法代表人:**,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账户在239113.47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39113.47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名称:乳山市乳山口镇农村财务管理服中心,开户行: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口支行,账号:9100××××7527)。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自查封之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7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