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乳城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主管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臣,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