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夏村新宇五金商店与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3民初1916号
原告乳山市夏村新宇五金商店。住所地乳山市区新华街49号。
经营者丁本虎,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夏村新宇五金商店诉被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夏村新宇五金商店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夏村新宇五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力阳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肖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