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

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与山东双连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3民初2515号
原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西里村。
法定代表人:丛才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双连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海城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山东双连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乳山市西里村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忠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