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德坤建材经销处、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01民初840号
原告:和田市德坤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经营人:***。
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和田市德坤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德坤建材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田市德坤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侯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