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1799号
原告: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和田昆仑新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买提努尔·哈斯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志峰,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昆仑新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王志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因原告与被告就租赁费的支付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计3,125.00元,由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和田市华鑫设备安装有限公司3,125.00元。
审判员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热孜宛古丽·帕萨尔